為什么生育津貼發放天數跟產假天數不一致?
日期:2024-11-22 08:52來源:宜昌市醫療保障局
責任編輯: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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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規定女 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 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2019年11月29日修訂后的《湖 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據此, 宜昌市的生育保險津貼執行天數是產假128天(98天+30天), 并沿用至今。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目前國家醫保局正在研究完善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在政策出臺前,各地應保持現有政策不變,所以宜昌暫未針對2021年11月26日修訂后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的規定,調整延長產假增加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