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婚姻登記實現“全國通辦”。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出示戶口本,這一規定旨在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和效率。
提示:本服務只適用于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
- 結婚登記
- 離婚登記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男女雙方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雙方自愿結婚。
申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三張兩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4.現役軍人還需攜帶軍人證件、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申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現役軍人辦理離婚登記還需提交本人的軍人證件、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注意: 1.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雙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除線下辦理外,已實現網上預約辦理,減少等候時間。
當事人可通過鄂匯辦APP(首頁-主題服務-婚育服務-國內婚姻預約登記)或湖北政務服務網(首頁-便民服務-湖北婚姻預約登記)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預約,按照提示拍照上傳身份證等證件材料,等待審核通過后,按照約定的時間到約定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收費標準:不收費
宜昌市民政局與宜昌市人民政府網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