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提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維護乘客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運營設備,尾氣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在宜昌市城區登記注冊,且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距申請時未滿三年。
(五)燃油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mm,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純電動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得低于每車每座80萬元人民幣。
(七)車輛所有人應當與在宜昌市城區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合同或協議(網約車平臺公司自有車輛提供入網證明)。
(八)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營運申請表;
(二)產品合格證或者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車輛綜合技術性能檢測報告證明;
(五)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人與在宜昌市城區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合同或協議(網約車平臺公司自有車輛提供入網證明,經大隊和投訴科簽字),車輛屬個人所有的還應當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設備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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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申請
2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的條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預審核受理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3申請人持預審核受理通知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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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按照國家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設備;
5申請人提交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承運人責任險及其他規定保險投保證明,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對車輛進行勘驗,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申請人通過湖北政務網提交本項前述材料之日起1日內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