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日期:2024-07-17 10:03來源:宜昌市醫療保障局
責任編輯: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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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及省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我市有關規定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承擔。
(一)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為2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5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1000元。在同一年度內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療機構減半。
(二)支付比例。一級醫療機構甲類費用統籌基金支付92%,個人自付8%;二級醫療機構甲類費用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三級醫療機構甲類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8%,個人自付12%。乙類費用先由個人自付5%后,再按甲類費用支付比例執行。
(三)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通過大額補助、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
參保患者門診(急診急救)確診需轉住院或死亡的,該次門診(急診急救)的醫療費用并入住院費用或參照住院政策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