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什么樣的情況下能獲得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救助人數按實際遭遇困難人數確定。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監測戶、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及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困難家庭。
根據對象困難情況和困難情形確定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金額在800元及以下的,由村、社區開展先行救助;
不超過當地月城市低保標準4倍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
超過當地月城市低保標準4倍但未超過12倍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
發生重大生活困難的,臨時救助金額達到12倍城市低保標準上限仍不能解決其急難問題,可以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臨時救助金額。
登陸湖北政務服務網,實名注冊后,點擊“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在線申請。
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同一事由,申請人只能向戶籍地、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其中一地申請臨時救助。
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落實臨時救助主動發現受理機制。
鄉鎮民政辦、縣社會救助機構收到救助申請后,可不開展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不開展民主評議,原則上當天受理當天救助,最長時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待救助對象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即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支出型對象臨時救助嚴格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個環節要求組織實施。對低保、特困供養人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不需要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只需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