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是指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時,給予特困人員供養的社會救助制度。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其中,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 1、特困人員;
- 2、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 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 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救助標準按年調整,自2024年4月1日起,宜昌市城鄉特困標準如下:
分散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按照城鄉低保標準(城市低保標準880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680元/人·月)的2倍確定(其中,基本生活標準為1.3倍,照料護理標準統一為0.7倍)。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原則上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確定(其中,基本生活標準為1.3倍;照料護理標準分3檔:全自理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為0.7倍,半失能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在0.7倍的基礎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不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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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鄂匯辦”APP、“宜格服務”微信公眾號提出申請,或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授權經辦機構核查收入財產狀況的授權書,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可視情形組織民主評議。
3確認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確認,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進行常年公示。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